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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2.17-居家檢疫移工 雇主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閱讀:384

居家檢疫移工 雇主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的防疫措施,自2月10日起經中港澳轉機入境的移工,應由雇主或仲介依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辦理居家檢疫14天。彰化縣政府勞工處呼籲,為降低感染風險,應辦理居家簡易的移工雇主需儘量安排移工與其他人分開居住,並佩戴外科口罩、採取適當防護措施,維持手部衛生。如移工有發燒、咳嗽等症狀或其他任何身體不適,應主動與彰化縣衛生局(04)711-5141聯繫,或撥打免付費防疫專線1922、1955專線,依指示儘速安排移工就醫,且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勞工處表示,若移工未配合居家檢疫,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可處新臺幣1萬元至15萬元罰鍰;另雇主或委任的仲介因未善盡生活照顧管理責任,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勞動部也會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及管制2年不得再申請移工。

勞工處提醒,為避免移工須居家檢疫造成便且有傳染疑慮,建議防疫期間如有引進移工需求,應盡量安排移工直航或由其他地點轉機入境臺灣。相關居家檢疫問答集可至彰化縣政府勞工處網頁https://labor.chcg.gov.tw/00home/index1.asp-業務專區-勞動權益專區-武漢肺炎勞動權益專區下載。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0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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