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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2.17-仲介引進移工行蹤不明 108年處罰28件 閱讀:385

仲介引進移工行蹤不明 108年處罰28件

修正處罰門檻 需比率及人數同時達標

為避免發生仲介辦理聘僱外國人數越多,管制比例之外國人行蹤不明人數卻變少之現象,勞動部修正國內、外仲介引進移工3個月行蹤不明的處罰門檻,將在3月15日最近一次的電腦資訊查核工作使用新標準,查核國內、外仲介引進移工3個月行蹤不明其比率及人數需同時達標才會處罰。

勞動部109年2月14日公告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第20條、第21條條文及第15條附表1、第31條附表2;該規定自2月16日起生效。

勞動部明訂每年3月、6月、9月及12月之該月15日以電腦資訊系統查核仲介機構之行蹤不明比率與人數;對於仲介公司不予認可或許可的行蹤不明人數及比率計算方式,係以仲介許可2年內外國人入國當日起算3個月(即90日)發生行蹤不明情事,經廢止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者,關鍵在於仲介有幫外勞辦理聘僱許可,接續聘僱許可也算在內。

根據資料,108年國內仲介公司因違反規定被移請地方政府處以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有28件;外國仲介公司則僅1家不予認可。

由於修正前行蹤不明比率並未處理「前級距之最末項」與「後級距之最初項」差距之平衡,致發生前級距之最末項之辦理聘僱許可之外國人人數套用該級距之行蹤不明比率後所算出之管制比例之外國人行蹤不明人數,較後級距之最初項之辦理聘僱許可之外國人人數套用該級距之行蹤不明比率所算出之管制比例之外國人行蹤不明人數為多之情形。

為避免發生仲介辦理聘僱外國人數越多,管制比例之外國人行蹤不明人數卻變少之現象,因此修正後將處罰門檻改為比率及人數須同時符合才會處罰。

新修正第15條附表一,國內仲介公司辦理聘僱許可外國人數「1人至30人」、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為10%以上;「31人以上至100人」、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為5%以上及3人以上;「101人以上至200人」、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為4%以上及5人以上;「201人以上至500人」、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為3.22%以上及8人以上;「501人以上」、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為2.45%以上及17人以上。

第31條附表二,外國仲介辦理入國引進之外國人人數「1人至50人」、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7.82%以上;「51人至200人」、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6.35%以上及4人以上;「201人至500人」、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4.3%以上及13人以上;「501人至1,000人」、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3.33%以上及22人以上;「1,001人以上」、行蹤不明比率及人數2.94%以上及34人以上。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0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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