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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7.26-仲介評鑑要點修正 112年評鑑111年 閱讀:317

仲介評鑑要點修正 112年評鑑111
使用勞動部契約範本多
1分 增宣導資訊

勞動部公告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仲介機構使用勞動部所訂契約範本與雇主或外國人簽約,配分由1分調整為2分,新增規範仲介機構對新入境、期滿續聘、期滿轉換外國人之應訪次數,並須提供防疫、懷孕權益與長照等宣導資訊。

勞動部110年7月23日公告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第四點、第五點規定及附表一至附表三」,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生效。

勞動部表示,新修正要點適用於112年執行111年仲介評鑑工作,修正要點包括,有關成績符合2A免評之仲介機構,因違規期間落於評鑑期間1月1日至9月15日內,列為補評對象,違規期間若是落在於評鑑期間9月15日之後,則不列為補評對象,為符合公平性,將違規期間由評鑑期間1月1日至9月15日,修改為一整年度。

另為使補評作業規範明確,增列補評程序、補評之仲介機構成績公告日規定,如違反就服法受處分、經起訴或有罪判決者,應自執行單位書面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評鑑。

附表一如有外籍勞工用字,均統一修正為外國人。

為加強仲介機構使用勞動部所訂契約範本與雇主及外國人簽約,仲介機構使用勞動部範本與雇主或外國人簽約,配分由1分調整為2分。不過「雇主委任契約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收費及退費方式、外國人未能向雇主報到及相關違約之損害賠償事宜」,及「外國人服務契約並載明服務項目、費用項目及金額、收費及退費方式 」配分則由2分調整為1分。

附表一違規處分部分,如仲介機構委由第三人辦理外國人生活管理及照顧業務,第三人未善盡受委任事務,致外國人權益受損之情事,除原本扣5分外,再加扣1分。

 為強化仲介機構親訪外國人與雇主作為,附表一規範仲介機構對新入境、期滿續聘、期滿轉換外國人之應訪次數。仲介機構對於雇主及聘僱新入境外國人,親自訪視次數於其外國人初次入境後,分別於2個月內、4個月內、6個月內、滿6個月至1年內各訪視1次;聘僱期滿續聘、期滿轉換之外國人,頻率為半年1次。其配分在雇主與外國人分別可得1分。

為提升外國人、雇主權益及仲介機構服務品質,附表一新增仲介機構要提供外國人防疫、職業安全、懷孕之權益或外籍看護工入國後補充訓練課程之宣導資訊;仲介機構要提供雇主長期照顧資訊、外國人懷孕權益及外籍看護工入國後補充訓練課程之宣導資訊。

為避免當年免評仲介機構將機構人員就業服務證書交予其他機構作為評鑑使用,附表一新增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應登錄於仲介機構始採計人數。為鼓勵仲介機構加入同業公會或人力仲介協會,附表一、二、三評鑑指標新增有加入公會或協會之仲介機構,配分可加1分。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1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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