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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3.09-雇主應依規定為外籍勞工辦理期滿續聘或轉換{勞動部新聞稿}.doc 閱讀:561

新聞稿

 

 

雇主應依規定為外籍勞工辦理期滿續聘或轉換

更新日期:106-03-09

發布單位: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發布日期:106-03-09

點閱率:3127

 

   就業服務法於105113日修正公布刪除外籍勞工於聘僱期滿應出國1日始得再入國工作的規定,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為願意繼續受僱的外籍勞工申辦續聘許可,或為不續聘但仍有在臺工作意願的外籍勞工辦理轉換雇主,否則即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得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說明,就業服務法修正後,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的24個月內,確認外籍勞工是否同意仍由雇主繼續聘僱,如果外籍勞工同意續聘,雇主應向勞動部申請外籍勞工期滿續聘;如果外籍勞工不願意續聘欲返國,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的14日內,為外籍勞工辦理出國手續;如果外籍勞工想轉換至新雇主處工作,原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24個月內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勞動部將依外籍勞工意願,於轉換雇主的資訊系統(網址:http://labchg.evta.gov.tw/fl_map/internet/index.jsp)登錄相關資訊,以便新雇主聯繫接洽媒合事宜。

  根據統計,截至1062月底止,雇主申請期滿續聘案件有26,900件,已核准續聘有21,381件,其中家庭類有167件、事業類有11,314件。申請期滿轉換案件有3,191件,已有新雇主申請接續聘僱案件計655件,243件是家庭類、412件是事業類。

  勞動部近來已接獲雇主未依規定為聘僱期滿不續聘的外籍勞工申請轉出的申訴案件,提醒雇主務必於聘期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為不續聘的外籍勞工辦理期滿轉出申請,以免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67條第1項規定,而被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至於外籍勞工因此權益受損,因有不可歸責的事由,勞動部將同意其轉換雇主或工作,以保障其就業權益。有關期滿轉換雇主資訊,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http://www.wda.gov.tw)資訊服務專區參閱常見問題,相關申請書表及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亦可至該署網站首頁>跨國勞動力服務>下載專區及外籍勞工業務,自行連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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