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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委任跨國人力仲介招募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契約
本契約於 年 月 日經甲方攜回審閱
(本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三日)
立契約書人:(雇主全稱) 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甲方委任乙方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接續聘僱或管理事項,雙方合意訂定本契約書條款如下:
第一條:本契約期間____年____月 ____日至 ____年____月____日。(甲、乙雙方於本契約屆滿前如有續約必要,經雙方同意,
以書面另行約定)
第二條:服務項目:
一、乙方應協助甲方瞭解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接續聘僱或管理等有關法令、應辦理手續、辦理期限及費用等。
二、乙方應依甲方需求招募適當外國人,並由乙方負責安排接送外國人至甲方指定工作處所。
三、乙方須協助甲方與外國人溝通、協調、糾紛排解,並將甲方之工作規則及生活管理事項讓外國人熟悉與瞭解。
四、乙方須於甲方所聘僱之外國人入國後,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通知當地勞工主管機關,並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聘僱許可。
五、乙方須於甲方聘僱之外國人入國後,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按時安排甲方聘僱之外國人至指定醫院做定期健康檢查,並於甲方收到指定醫院核發所聘僱之外國人健康證明後,於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期限內,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並應告知甲方辦理居留業務之情形。
六、乙方協助甲方辦理外國人之離境、遞補、展延及管理事宜。
七、甲方聘僱之外國人發生死亡或重傷致終止僱用時,乙方應協助甲方將該名外國人遺體或其私人財務運送返國。
八、甲方聘僱之外國人發生觸犯法令規定情事或因故遭遣返時,乙方應協助甲方將外國人遣返。
第三條:甲方委託乙方代辦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接續聘僱或管理事項之費用項目及金額明細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新臺幣______________元。(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
二、服務費:新臺幣______________元。(每一名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三、其他因甲方委任乙方代辦聘僱外國人所應支付費用:
登報費:新臺幣______________元。
文件驗證費:新臺幣______________元。
其他規費:新臺幣______________元。
第四條:收費及退費方式
一、費用給付方式:
(一)甲方於簽訂契約時,應以□現金給付□匯款轉帳方式□支票給付□其他__________等方式支付乙方第一次費用計新臺幣_____________元。
(二)外國人向甲方報到時,應以□現金給付□匯款轉帳方式□支票給付□其他__________等方式支付乙方所有餘款費用計新臺幣_____________元。
(三)甲方應於每年_____月_____日前以□現金給付□匯款轉帳方式□支票給付□其他__________等方式支付乙方服務費。
(四)乙方收取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登記費、介紹費及服務費時,應掣給收據或發票,並保存收據或發票存根五年。
二、費用退費方式:
(一)甲方未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配名額時,乙方同意無條件以□現金給付□匯款轉帳方式□支票給付□其他__________等方式,退還扣除登報費用及代辦申請外國人手續服務費外所餘之款項。
(二)因其他損害賠償事宜之退款或賠償金額,乙方同意以□現金給付□匯款轉帳方式□支票給付□其他_________等方式退還所議定款項。
(三)甲方於外國人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接續聘僱過程,
提供不實文件或延遲交付相關證件,致使乙方無法辦理時,甲方不得要求退還已支出之費用。
(四)甲方所聘僱之外國人在入國後至向甲方報到前行蹤不明失去聯繫,可歸責乙方之事由時,乙方應全額退還 已收取之款項。
第五條:甲方之義務
一、甲方應負責提供乙方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必要及正確文件。
二、甲方應將招募條件及勞動契約或僱傭契約內容明示乙方。
三、經甲方書面確認外國人符合招募條件並指定後,乙方依甲方所指定引進之外國人,甲方不得拒絕進用。
四、甲方委託乙方辦理聘僱外國人事宜,如於完成招募引進或接續聘僱手續前,甲方欲與乙方終止委任契約,甲方應於____日前以書面通知乙方,並不得要求退還已支出之費用。
第六條:乙方之義務及服務項目
一、本契約訂定前乙方應對甲方詳細說明契約條款內容。
二、乙方應依契約規定,履行乙方應辦事項。
三、乙方應審視甲方提供資料的完整性,並查對資料是否符合規定。
四、乙方應依甲方招募條件,至少提供_____次符合甲方需求外國人資料供甲方遴選,每次至少提供_____人,其提供遴選方式由甲、乙雙方議定,並需經甲方書面同意。
五、乙方應每□一個月□二個月□三個月至少電話聯繫或訪視甲方□一次□二次□三次□四次以上(____次)。
六、契約存續期間,甲方要求乙方返還文件一部或全部者,乙方應予返還。
七、契約終止後,乙方應將甲方辦理聘僱外國人交付之文件及許可文件正本全數返還甲方。
第七條:契約訂定、變更、終止及損害賠償
一、契約自甲、乙雙方訂約日起生效,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甲、乙雙方同意,不生效力。
二、甲方或乙方得隨時終止契約,契約之終止應以書面通知他方。但於完成招募引進或接續聘僱手續前欲終止契約,應於____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
三、契約有效期間屆滿時,效力即行終止。
四、甲方所聘僱之外國人未能向甲方報到之損害賠償事宜:
(一)甲方所聘僱之外國人,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未能於甲方指定日期前入國者,甲方得依介紹費______%請求乙方賠償;甲方所招募之外國人,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未能入國者,得依介紹費______%請求乙方賠償。
(二)乙方未依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規定造成甲方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三)乙方依甲方所提供之核准文件所引進之外國人,未依規定送交甲方,而擅自提供第三者使用,致甲方聘僱許可遭撤銷或廢止,其所生損失,由乙方負責。
五、違約之損害賠償事宜:
(一)因終止契約,致他方遭受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或因甲方所聘僱之外國人於安置或收容期間而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二)甲、乙雙方就契約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乙方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所為廣告內容及附件,均為契約之一部分。
第九條:保密條款
一、 乙方對於甲方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並不得為不當使用。
二、 乙方違反前款規定致甲方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通知之送達處所
一、雙方意思表示之通知,均以契約書所載之地址為送達處所,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他方。
二、依前款送達處所所為之送達,未能送達者,以存證信函付郵日起第五日推定對他方為合法之送達。
第十一條:合意管轄
因契約所生之訴訟,甲乙雙方同意以________地方法院為本案之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管轄之規定。
第十二條:其他事項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信與平等互惠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十三條: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甲、乙雙方不得要求收回他方之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甲方
姓名或公司名稱(雇主全稱): 簽章
公司負責人
身份證統一編號或公司統一編號: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乙方
公司名稱(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全稱): 簽章
許可證編號:
負責人: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工資之給付,除
依法令規定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外,
尚包括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
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本契約不得約定由雇主
(甲方)自其聘僱外國人工資中代扣法定外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