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
1、指定醫院完成醫療評估:(自醫療團隊開立之日起1年內為有效期限)
(x)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y)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w)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2、(j)被看護者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第7條及第9條附表四,且由各級政府
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
3、(k)被看護者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
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
4、受看護人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等級(如下表)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
礙類別鑑定向度者。
二、申請人資格:
1. 雇主與受看護人之親等關係為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之姻親;或為祖父母與孫媳婦、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
2. 雇主為外國人,與受看護人具有前項親等關係,且雇主與受看護人均依法經許可在華居留。
3. 雇主與受看護人無親屬關係,受看護人在華無親屬,且未居住於安養機構或榮民之家。
4. 雇主本人在華無親屬,而以本人為受看護人,且未居住於安養護機構或榮民之家。以本項資格申請者,雇主需事前委任一代理人,處理雇主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履行就業服務法規規範之外國人管理義務時,其後續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等相關事宜。
5.自105年07月01日起,本國雇主於(首次)第1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聘僱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相關訊息請參考「雇主聘前講習網站」(網址:http://etraining.wda.gov.tw)查詢。?xml:namespace>?xml:namespace>
三、申請應附文件:
1. 申請人及受看護人之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2. 請人及受看護人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份。
3. 勞動部指定醫院開具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自開立之日起一年內為有效期)或身心障礙者則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份。(申請期間外國人尚在職之重聘案件,可不需 向勞動部指定醫院開具診斷證書,此項規定請洽詢業務同仁以利認定資格)
4.使用長期照顧服務(居家、日間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六個月以上照服收據。
5. 重新招募應請另加附下列文件:
(1) 勞動部聘僱許可函影本。
(2) 原外國人居留證號碼。
※同一看護者以申請一人為限,外國人工作期滿前4個月可提前辦理重新招募。
四、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注意事項:
1. 自備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表格及基本資料傳遞單,並準備3個月內之2吋半身照片3張備用,若醫院有自印的表格,則必須使用該醫院提供的表格。
2. 被看護者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做判斷之參考,可以免填巴氏量表。
3. 醫院開具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自開立之日起一年內內為有效(逾一年則需重新開立證明)。
4. 診斷證明書評分為零分並經醫師勾選 R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0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可申請2名外國人。(身心障礙手冊項目為植物人者亦可申請2名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