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1.雇主同一戶籍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公告事項之計點方式,累計點數達16點以上者,准予專案申請聘僱外籍家庭幫傭。惟所提列之受照顧人如與他案重複者,不予併計。
(1) 有三名以上之年齡六歲以下子女。
(2) 有四名以上之年齡十二歲以下子女,且其中二名為年齡六歲以下。
(3) 家庭中老幼具有下列基本資格,且依下列之計點方式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
˙有未滿六歲之直系血親一親等卑親屬。
˙有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姻親一親等尊親屬。
˙外籍幫傭一戶以一人為限。
前項各款人員與雇主不同戶籍、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者,其人數或點數不予列計。
2.公告計點方式:年齡之計算,以出生日至申請日止。
年 齡 |
點 數 |
年 齡 |
點 數 |
年滿90歲以上之尊親屬 |
7點 |
未滿1歲之子女 |
7.5點 |
年滿80歲至未滿90歲之尊親屬 |
6點 |
滿1歲至未滿2歲之子女 |
6點 |
年滿79歲至未滿80歲之尊親屬 |
5點 |
滿2歲至未滿3歲之子女 |
4.5點 |
年滿78歲至未滿79歲之尊親屬 |
4點 |
滿3歲至未滿4歲之子女 |
3點 |
年滿77歲至未滿78歲之尊親屬 |
3點 |
滿4歲至未滿5歲之子女 |
2點 |
年滿76歲至未滿77歲之尊親屬 |
2點 |
滿5歲至未滿6歲之子女 |
1點 |
年滿75歲至未滿76歲之尊親屬 |
1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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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105年07月01日起,本國雇主於(首次)第1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聘僱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相關訊息請參考「雇主聘前講習網站」(網址:http://etraining.wda.gov.tw)查詢。
二、申請應附文件:
˙申請人與被照顧人之戶口名簿影印本。
˙申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
三、外籍人士申請外籍家庭幫傭
外國人來華投資或工作,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聘僱家庭外籍幫傭:
(1) 公司資本額中外資來華投資金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其所聘僱外籍總經理
以上人員,或外資來華投資金額在新台幣二億元以上者,其所聘任各部門外籍主
管級以上人員。
(2) 公司上年度在華營業額在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者,其所聘僱外籍總經理以上人員;
或當年度在華營業額在新台幣十億元以上者,其所聘任各部門外籍主管級以上人
員。
(3) 公司所聘任之外籍主管級以上人員,上年度在華繳納綜合所得稅之工作薪資達
新台幣三佰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達新台幣廿五萬元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