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表示,《就業服務法》第48條之1已明定本國雇主於第1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的證明文件。
勞動部指出,為明確規範辦理聘前講習的作業方式,已訂定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勞動部表示,為使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的雇主有充分的家庭與心理準備,瞭解家庭未來將面對的狀況、相關法令規定,及可資運用的政府資源,講習內容著重於聘僱外籍勞工的相關法令、外籍勞工權益保障事項、外勞來源國風俗民情、雇主應注意事項及相關違法案例說明等事項。
勞動部提醒,自7月1日起初聘雇主在辦理聘僱或接續聘僱家庭看護工或幫傭前,必須先完成聘前講習才能取得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函,未如期完成講習者將會給予30日的限期改善時間,若仍未參加講習,除無法取得聘僱許可外,之後如果要再聘請外國人,仍然必須先完成聘前講習才能取得聘僱許可。
資料來源:勞動部「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網」 105.07.04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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