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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01-外國人居留期滿無居留原因可延長離境期間 勞動部:期滿移工等待出國期間不得工作 閱讀:544

外國人居留期滿無居留原因可延長離境期間
勞動部:期滿移工等待出國期間不得工作

移民署109年3月31日發行政公告指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倘外國人在臺居留效期將屆滿且無居留原因者,得至本署各地服務站申請延長離境期間,期限自其居留效期屆滿日加30日。本項措施實施期間將視疫情發展狀況調整。

 移民署官員指出,另因涉及移工整體管理政策,該項權宜措施暫不納入移工,若是居留證期滿要返國移工的班機停飛,可持原定航班停飛、取消、延後或減班等證明,將可留台等待班機復航,不過須密切注意班機復航時間,移工需在班機復航5日內搭機出境,以免受罰。

 為避免傳染風險擴大、減少移工跨境流動,勞動部推出「鼓勵移工期滿續聘、國內承接、暫不返國」措施。

 勞動部指出,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6條規定,雇主應為移工辦理手續並使其於聘僱許可屆滿日前出國,並在移工出國後30日內,檢具外國人名冊及出國證明文件,通知勞動部辦理離境備查。又移工於聘僱許可屆滿前14日出國,或經地方政府辦理提前解約驗證後出國者,雇主不必辦理離境備查作業。

 勞動部說明,如因班機停飛、減班、取消或延後等因素,致雇主無法辦理手續安排移工在聘僱期限屆滿日前出國,因不可歸責於雇主,雇主應安排屆滿日後最近日期的出國班機使移工出國,並向勞動部辦理移工離境備查時,另外檢附聘僱屆滿日最近日期的航班訂票紀錄、原定航班停飛、取消、延後或減班等證明。

 至於聘僱期限屆滿日至移工出國日期之等待出國期間,移工生活照顧管理,仍由雇主負責。另移工於等待出國期間不得未經許可為他人提供勞務或工作。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0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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