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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6.05-部分醫院以隱私為由 拒向仲介告知病情 閱讀:558

 

部分醫院以隱私為由 拒向仲介告知病情 

全聯會建請開設專責窗口 保障外勞就醫權

   外勞因病就醫,常受限於語言溝通,需要仲介從旁協助外勞了解自身病況;但有部分醫療機構以病患隱私為由,拒絕向仲介人員透露外勞病情及健康資訊,以致業者很難協助安排後續處置。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全聯會近日已發函衛生福利部,主張仲介屬醫療法所稱「關係人」,能夠協助外勞了解病情,並建請各醫院開設外籍勞工醫療案件專用聯絡窗口,讓醫療院所、仲介公司、外勞三方有效溝通,保障外籍勞工基本醫療權益。

近期桃園發生一件女性印尼勞工胸部大面積潰爛,因初期未進行有效治療,導致傷口持續擴大。由於醫師拒絕向仲介提供任何有效訊息,而所有病情說明都是以中文直接對外勞說明,外勞礙於中文能力有限,無法詳實對仲介轉述病況、治療進展及出院時間。全聯會認為,醫病兩造間毫無雙向溝通的基礎,批評此舉侵害外勞知悉本身病況的基本權益。



   據了解,類似的案件在近半年至少發生兩起,部分地區醫院會視情況予以通融,但有些大型教學醫院則堅持不向仲介透露外勞病況,遭批墨守成規,遭遇重大疾病時,恐。

全聯會理事長黃杲傑表示,就業服務法規定,陪同外勞就醫依法本是屬於服務範圍外的協助,仲介公司可以核實收交通費,因此不可能發生讓外勞延誤就醫或隱瞞病情的事,只能按照醫生告知的有限訊息,向外勞解釋。對此全聯會近日發函衛福部,請求開放對話窗口,否則仲介非但沒有足夠資訊、無法協助重症外勞,醫院固步自封的保守態度,侵害的還是無辜外勞的權利。



   醫療法第72條及醫師法第23條雖規範醫療機構及醫師不得無故洩漏病患病情,但醫療法第81條規定,醫療機構診治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病情、治療方針等訊息,使病人於無行為能力或無從知悉病情時,仍能由相關第三人進行有效判斷。全聯會主張,仲介公司與外勞簽訂定型化委任契約中明文規範,仲介應定期以電話聯繫或訪視,提供翻譯、諮詢服務;縱使協助就醫並非法定服務項目,仍可依外勞需求,由業者陪同就醫或提供翻譯協助。

全聯會並認為,實務上外勞有手術或侵入性治療必要時,多由仲介以「關係人」身份簽訂相關同意書,後續安排安置或協助申請急難救助,以保障外勞權益。

資料來源:外勞社10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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