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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04-身障者家庭照顧辦法修正 放寬接受臨時照顧資格 閱讀:360

 

身障者家庭照顧辦法修正

放寬接受臨時照顧資格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一日臺北報導】
衛福部日前公告修正「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新增聘僱外籍看護工之身心障礙家庭,有無法協助照顧身心障礙者持續達30日以上,或領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的身障者僅與外籍看護工同住、主要照顧者年滿65歲以上等情況,衛福部放寬資格得接受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衛福部108年10月31日公告修正「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第9條、第9條之一。

衛福部說明,因聘僱外籍看護工之身心障礙者家庭,亦有臨時性照顧服務之需求,除參照長期照顧喘息服務,對於外籍看護工無法協助照顧身心障礙者持續達30日以上者,可申請使用臨時及短期照顧。

同時放寬外籍看護工照顧領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且僅與外籍看護工同住,或主要照顧者年滿65歲以上,得申請使用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又因家有二名以上身心障礙者之家庭,雖聘有外籍看護工照顧失能身心障礙者,考量其照顧能力薄弱之情況,該等家庭亦放寬得申請使用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針對外籍看護工如臨時生病或其他原因須請假,受照顧之身心障礙者亦有臨時需要接受協助照顧之特殊 情形,因此增訂由中央主管機關視政策需要公告之,以保留執行彈性之機制。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 108.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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