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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長照扣除額 診斷證明取得時間放寬
為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租稅負擔,今年7月2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自108年1月1日起符合資格者皆適用,並訂定排除適用規定。衛生福利部表示,考量該項扣除額首年實施,彈性放寬第一年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時程,身心失能者在108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109年6月1日)前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可列報108年度長照扣除額。
長照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至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其中在家自行照顧身心失能者雖不用實際聘僱看護工,但應取得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或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應檢附108年度有效期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有鑒於部分民眾來不及預約醫院進行評估,醫療院所開立診斷證明也需有一定的觀察期、無法即時消化預約的民眾,109年的報稅截止日為6月1日,恐過於倉促,因此財政部及衛福部評估後,決議彈性予以放寬,只要於109年6月1日前經勞動部公告醫療院所進行專業評估,符合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即可於109年5月報稅時享有長照扣除額。
相關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或1966專線諮詢,或可上網搜尋長照扣除額專區(https://www.dot.gov.tw/ch/home.jsp?id=504&parentpath=0,390、https://1966.gov.tw/LTC/lp-4639-201.html)。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08.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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