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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08-配合法令 外國人工資切結書修正 閱讀:605

配合法令 外國人工資切結書修正

2個月過渡期 3/1使用新版切結書驗證

配合法令修改,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自109年1月6日起生效,給予2個月新舊交替期,2個月過渡期一過就只能使用新版的工資切結書,也就是自109年3月1日起各移工母國駐臺機構將依修正後之新版切結書版本辦理驗證。

「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最近一次修正是在民國98年8月20日公告、10月20日正式生效,修改重點為明確規定國內仲介不得代收外勞在國外借款,如安家費等款項;外國仲介來台收取費用,也限定只能收取與來台工作相關的費用,如訓練費、機票費等。

勞動部說明,這次修正僅是配合近年來《就業服務法》及相關子法修正規定,將文字做修正調整。

首先在第一點配合105年修正公布《就服法》第52條規定,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後得在臺由原雇主期滿續聘,或辦理期滿轉換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新增「期滿」等相關文字。

第五點配合106年修正公布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條第1項規定,新增外國人服務費係「依外國人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計算」等文字,另重申本標準第6條第2項規定,「服務費不得預先收取之相關內容」。

由於102年修正公布《就服法》第40條增列第2項規定,將《就服法》第40條第5款改為第40條「第1項」第5款,因此在備註的第3及第4點配合修正。

另因應勞動部組織改造名稱調整及「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擴大服務對象,整合相關業務諮詢電話,配合調整勞動部機關名稱及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名稱。

勞動部說明,「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自109年1月6日起生效,給予2個月緩衝期,2個月過渡期一過就只能使用新版「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因此109年3月1日起各移工母國駐臺機構將依修正後之切結書版本辦理驗證,「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之各語言版本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首頁-為民服務-下載專區(https://www.wda.gov.tw/)進行下載。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0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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