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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3.20-受居家檢疫移工 雇主須落實防疫措施 閱讀:269

受居家檢疫移工 雇主須落實防疫措施

疫情期間建議國內承接優先 暫緩國外引進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3月19日起限制所有非本國籍人士入境,事前申請核准者才予放行,外籍移工不受影響,並將印尼、越南、菲律賓及泰國等移工來源國列為旅遊疫情建議第三級警告,入境者須配合勞動部訂定「入境移工居家檢疫計畫書」。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呼籲,雇主應善盡外國人生活照顧責任,協助配合防疫措施,全面防堵疫情;如必須從國外引進,雇主應評估是否有能力辦理居家檢疫,否則應暫緩引進,或優先考慮國內承接。

為避免傳染風險擴大、減少移工跨境流動,勞動部鼓勵雇主優先期滿續聘,繼續留用同一移工;若有用人需求的雇主,也鼓勵在國內承接已在台的移工,代替自海外引進新移工。針對在台累積工作年限家庭看護工已達14年、其它工作類別已達12年的移工,則可由雇主為移工向勞動部申請延長每次3個月,於防疫期間繼續留台工作。

勞工局表示,對於已在台工作的移工,若原有休假返國計畫,則鼓勵雇主與移工協商,於防疫期間暫時不要返國休假;移工若經協商願意配合我國防疫措施,延後或取消返國休假,針對移工取消已訂機票等費用損失,勞動部將提供必要費用補償,由雇主聘僱移工所繳納的就業安定費支應。

勞工局並提醒,為避免產生防疫破口,勞動部推動訂定「入境移工居家檢疫計畫書」,雇主於申請許可、申請入國簽證及辦理機場接機服務時,應提報該計畫書,確保雇主引進移工時有能力辦理居家檢疫,雇主如有執行困難,得請仲介公司協助辦理。
此外,勞動部也要求移工應由該部機場服務站同仁接機,協助翻譯及辦理相關手續,確保移工不會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雇主處所。

勞工局長吳威志呼籲,雇主及受委任仲介公司引進移工前,應事先準備居家檢疫處所才能引進移工,否則應暫緩引進,避免貿然引進後無法執行居家檢疫14天而遭受處罰。針對暫時不引進移工的雇主,勞動部將同意保留名額,雇主得於防疫期間結束後3個月,向勞動部申請延長引進效期。

如雇主有引進外國人卻未善盡外國人生活照顧責任情事,勞工局將依就業服務法及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相關規定,處雇主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 10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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