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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3.20-【答客問】 閱讀:335

【答客問】

問:雇主於109年3月18日前已向勞動部申請入國引進許可但尚未核發,或自該日起申請者,如何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另為何移工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入國簽證時,要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

答:勞動部說明,雇主持製造業、屠宰業、營造業、外展農務之初次招募許可或海洋漁撈業重新招募許可向勞動部申請入國引進許可時,應一併檢附「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經勞動部核定後,將核發入國引進許可及「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核備函,再由雇主交由聘僱之移工須持上述2份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辦理核發入國簽證。至於其他類別,則應於申請招募許可時檢附。

因為勞動部核發許可有6個月的引進效期,故之前已取得許可之案件,於109年3月19日尚未經我國駐外館處核發入國簽證者,勞動部指出,雇主應先向勞動部補提「移工入境辦理居家檢疫計畫書」,經勞動部同意後,始得持公文在我駐外館處申請移工簽證。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 10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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