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外籍幫傭居家護理薪資不得列舉扣除節稅
財政部表示,給付外籍幫佣的居家護理薪資,不能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減稅。
財政部說,醫藥及生育費的扣除,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因此若有居家護理的情形,仍應以有醫療行為,並取得依法立案的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機構出具的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才可申報列舉扣除。僱請菲傭所給付的薪資,不屬於稅法規定的醫藥費,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扣除額。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