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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5.22-移工聘僱許可與居留證效期可能不一致 閱讀:445

移工聘僱許可與居留證效期可能不一致

由於移工來臺工作,入境後除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辦聘僱許可等事項外,同時須向內政部移民署各地服務站申辦移工居留證。勞動部指出,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居留證的有效期間,與聘僱許可係依據不同法規核發,實務上可能有效期不同的情形,提醒雇主及仲介留意,協助提前辦理展延,以避免移工逾期居留。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說明,內政部移民署核發居留證的效期屆滿日,是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可能因護照效期、期滿轉換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其他因素等,而與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所核發的聘僱許可屆滿日不同。因此,移工居留效期屆滿,但聘僱許可仍有效時,可向移民署申請展延居留證效期;若不辦理展延,就要依期限離境。

發展署提醒,雇主及仲介可協助移工確認居留證效期,並注意居留證的屆滿日,提早至內政部移民署辦理展延。若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繼續存在,移工將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處新臺幣2,000元至1萬元罰鍰,才可再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發展署指出,移工若逾期居留,除處以罰鍰外,原居留原因消失後仍應於期限前出國,未依規定出國將管制移工來臺工作,日後將影響該名移工入出境臺灣的權益,並進而影響雇主用人權益。

另若因新冠肺炎疫情因素,致班機停飛、減班、取消或延後等,雇主無法辦理手續使移工於聘僱期限屆滿日前出國,或雇主與移工提前終止聘僱關係,於地方政府辦理解約驗證後無法如期出國者,因不可歸責於雇主,雇主應安排於聘僱關係終止日後最近日期之航班使移工出國,並向勞動部辦理移工離境備查時,另外檢附聘僱屆滿日最近日期之航班訂票紀錄、原定航班停飛、取消、延後或減班等佐證延期出國,勞動部將從寬認定。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0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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