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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5.26-修正22份申請書表正確填寫避免退件 閱讀:426

申請外籍家庭類移工免附戶口名簿
修正22份申請書表正確填寫避免退件

為使家庭類雇主申請從事家庭看護或幫傭工作的移工能夠更加便捷,並減少應備的文件,勞動部5月25日公告家庭類雇主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一律不再需要提供戶口名簿及具一定親屬關係的證明文件,改由勞動部直接透過系統介接內政部戶政資料查知比對即可,預估每年14.7萬名雇主受惠。

配合申請外籍家庭類移工免附戶口名簿,勞動部109年5月25日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共22份申請書表,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現行家庭類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時,依規定需檢附戶口名簿及具一定親屬關係的證明文件,以核對雇主或聘前講習代理人與被看護者或受照顧人是否符合規定親屬關係。

為使家庭類雇主申請聘僱移工更加便捷,勞動部指出,已與內政部完成戶政資料介接親屬關係,只要透過資訊系統進行比對即可,雇主無需再向戶政機關申辦戶口名簿等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及影印提供給勞動部,預估每年約有14萬7千名雇主受惠,不僅提昇案件審查的品質及效率,同時也節省雇主的時間及金錢,更能進一步響應節能減紙、減碳的政策。

勞動部表示,相較於以往雇主需提供戶口名簿等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與內政部完成戶政資料介接後,雇主僅需於申請書正確填寫身分證字號及親屬關係,即可由勞動部直接透過資訊系統查驗比對相關人員親等關係及基本資料。不過,親屬關係若是建立於婚姻者,如繼父母、翁媳、岳婿等關係,則需再填寫配偶的身分證字號。

由於相關親屬關係是透過查驗雙方的身分證字號及關係進行,雇主如未完整填寫前述資訊將會退請雇主重新確認,而增加審查的時間。

勞動部提醒,雇主應正確填寫申請書表相關欄位,如有疑義時,仍將依個案情形請雇主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利案件的審查。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0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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