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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7.09-雇主取得居家檢疫核備函 旅館卻反悔 閱讀:422

雇主取得居家檢疫核備函 旅館卻反悔
繳回核備函正本 另尋檢疫地點重新申請

產業類新引進移工須由雇主或仲介辦理居家檢疫,檢疫地點須事前經地方政府查核,但是目前因國旅熱賣,造成部分旅館反悔不願將房間提供移工入國居家檢疫,勞動部說明,雇主應繳回核備函正本,並於取得勞動部收訖回復及副知地方政府後,另覓檢疫地點,再次向居家檢疫地點當地勞工主管機管申請實地查核作業。

勞動部指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規劃,及因應各移工來源國疫情狀況,自109年3月27日起修正移工入境檢疫方式,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維持由雇主或仲介辦理居家檢疫,但檢疫地點須事前經地方政府查核。

雇主填寫「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應該填招募許可函文號或入國引進許可函文號?勞動部說明,分為「初次招募許可」、「重新招募許可」及「遞補案件」。

製造業、營造業、屠宰業、海洋箱網養殖漁撈、外展農務之雇主於取得「初次招募許可」後,應申請新聘僱移工之入國引進許可始得引進聘僱移工,故應填寫「入國引進許可函文號」;海洋漁撈、乳牛飼育業之雇主於取得「初次招募許可」後,即可引進聘僱移工,故應填寫「初次招募許可函文號」。

各類雇主於取得「重新招募許可」後,均應申請新聘僱移工之入國引進許可始得引進聘僱移工,故應填寫「入國引進許可函文號」。至於取得「遞補招募許可」者,可即據以引進聘僱移工,故應填「遞補許可函文號」。

針對雇主或仲介如安排移工於旅館辦理居家檢疫,因入住前旅館業者無法提供房號,如何填寫「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之居家檢疫住宿地點地址?

勞動部說明,移工居家檢疫住宿地點如於同一樓層有多間房間者,應註明房號或位置。不過考量雇主申請實地查核時,移工尚未辦理來臺工作簽證,入境日期尚未確定,基於實務,故雇主如經旅宿業開具保證入住證明,得免填寫房號。雇主應於新引進移工登機前3日,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登錄居家檢疫地點,並填寫入住房號。

若雇主已申請居家檢疫實地查核後,於移工入國前得否再變更居家檢疫地點地址?勞動部說明,移工居家檢疫地點實地查核屬事前查核性質,同一招募許可函或入國引進許可函原則僅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查核與許可函所載人數相同之房間數。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雇主於取得「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實地檢查備查函」後,因遭旅宿業者拒絕居家檢疫者入住,得繳回核備函正本,並於取得勞動部收訖回復及副知地方政府後,另尋覓檢疫地點,填具「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併附勞動部收迄回函,再次向新居家檢疫住宿地點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請檢疫地點之實地查核,重新取得「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實地檢查備查函」,以利移工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核發簽證。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0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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