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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8.12-雇主聘僱僑外生 留意許可效期 違法僱用最高罰75萬元 閱讀:457

雇主聘僱僑外生 應檢查工作函等證件
留意許可效期 違法僱用最高罰75萬元

適逢暑期工讀旺季,許多來台就學的外籍學生都會利用課餘時間打工,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雇主如要聘僱外籍學生,務必檢查該學生的居留證、學生證正本及工作許可函,核對證件上之基本資料、居留時間、居留事由、工作許可期限,並拍照存證。此外亦須留意外籍學生所能工作的時數,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至於寒暑假期間的工作時數,則回歸勞動基準法規範。

自109年 1 月 1 日起,外籍學生工作許可申請案件經勞動部核准後,一律核發工作許可函,不再核發紙本工作許可證。僑外學生於「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線上申辦工作許可時,只要約定同意以電子公文方式送達工 作許可函,將以電子郵件通知核發工作許可函,就可於線上立即領取及列印使用。

工作許可函記載姓名、護照號碼、居留證號、就讀學校及許可期間等資訊,有效期最長為6個月,超過需重新申請。

為避免事業單位不慎僱用未經許可的外籍學生從事工作,勞動局提醒,應徵時需請外籍生出示本人的工作許可函,掃描許可函上 QR code 以驗證許可的真偽,並應認明驗證網址確定為 https://ezwp.wda.gov.tw 之後,再核對居留證正本及學生證等「雙證件」,以確認此許可函為其本人所持有,且仍具學生身分,並至勞動部 「全國外籍勞工動態查詢系統」(https://labor.wda.gov.tw/labweb/),即時線上查驗學生工作許可情形。

勞動局長陳信瑜進一步表示,除了雇主聘僱未申請工作許可的外籍學生而觸法外,另外一種常發生的違法情事為雇主於應徵外籍學生時,工作許可在有效期限內,學生工作一段時間之後已超過所許可的時間,卻忘記重新申請工作許可,以致雇主聘僱許可失效外國人。

如有此類情事,雇主部分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處15萬元至75萬元的罰鍰,至於外籍學生也將違反同法第43條,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提醒雇主聘僱外籍學生需特別注意查驗相關證件及留意工作許可期限,以免面臨巨額罰鍰。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0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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