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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9.15-外國人合法停留超過180日,停留期限第3次自動延長30日 閱讀:444

外國人合法停留超過180日,停留期限第3次自動延長30

【問答集】

Q1:請問我可不可以適用移民署2020年(下同)9月14日宣布關於外國人第3次自動延期措施?

A1: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在臺尚未逾期停留之外國人,其在臺停留期限已經被第3次自動延長30日。
(惟仍得視個案審酌,未獲延期者,本署將另行通知當事人)

舉例一:(適用自動延期)

A外國人以停留期限30日之免簽證於3月17日入境,原應於4月16日出境,經外交部自動延期5次(每次延長30日且在臺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日,合計延長150日),且加上本署分別於7月17日及8月14日兩度延長之天數(每次延長30日,合計延長60日),其可在臺停留之總天數為240日(30日+150日+60日,合法停留末日延至11月12日),符合「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在臺尚未逾期停留」要件,適用本署第3次自動延長30日之措施。故A外國人經第3次自動延長30日後,其合法停留末日由11月12日再延至12月12日。

舉例二:(適用自動延期)

B外國人以停留期限90日之免簽證於3月17日入境,原應於6月15日出境,經外交部自動延期3次(每次延長30日且在臺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日,合計延長90日),且加上本署分別於7月17日及8月14日兩度延長之天數(每次延長30日,合計延長60日),其可在臺停留之總天數為240日(90日+90日+60日,合法停留末日延至11月12日),符合「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在臺尚未逾期停留」要件,適用本署第3次自動延長30日之措施。故B外國人經第3次自動延長30日後,其合法停留末日由11月12日再延至12月12日。

舉例三:(適用自動延期)

C外國人以停留期限14日之免簽證於3月7日入境,原應於3月21日出境,經外交部自動延期5次(每次延長30日且在臺總停留天數不得超過180日,合計延長150日)後,其可在臺停留之總天數為164日(14日+150日,合法停留末日為8月18日),如當事人於8月10日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停留簽證,並獲發停留期間180日之簽證,合法停留末日改為9月3日。後經本署於8月14日自動延長30日,合法停留末日再延至10月3日,符合「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在臺尚未逾期停留」要件,故C外國人適用本次自動延長30日之措施,其最終合法停留末日為11月2日。

Q2:目前在臺已逾期停留之外國人,能否適用移民署自動延期措施?

A2:本措施適用對象僅限於在臺尚未逾期停留之外國人,故在臺已逾越合法停留期限(逾期停留)之外國人,並無適用,請儘速離境。

Q3:我之前因為有符合特殊因素,所以在停留天數屆滿180日前,到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專案延期停留,這樣我可以適用移民署的自動延期措施嗎?

A3:如您曾於停留天數屆滿180日前,因符合特殊因素而至本署服務站申請專案延期停留,仍可適用本署自動延期措施。

Q4:我的護照上沒有蓋延期停留章戳,怎麼證明我已經自動延期停留30日?

A4:系統已自動展延,毋需另行申請;惟仍有證明需求者,請攜帶護照及相關證件至本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屆時將在護照上蓋延期證明章。

Q5:我會不會因為沒有可以證明已經辦理延期停留的文件,以致於在機場出境時被認為逾期停留,而遭移民署裁罰?

A5:經本署機場查驗人員查證後,如您為自動延期措施之適用對象,經延期後仍於合法停留期間者,就不會有因逾期停留而被裁罰的問題。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09.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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