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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9.28-中市旅宿業須經核定 始可收住居檢者 閱讀:465

中市旅宿業須經核定 始可收住居檢者

臺中市政府宣布,旅宿業除非經核定為居家檢疫替代所,否則將不得收住居家隔離者,否則將公布業者名稱及地址,並依傳染病防治法裁罰,最高可處新臺幣15000元罰鍰。

 為落實居家檢疫者及一般旅客的住宿分流,避免防疫破口,中市府規定,旅宿業如有意願接受輔導成為居家檢疫替代所,應主動通報觀光旅遊局,經輔導審查並落實各項居家檢疫替代所應備防疫措施,經核定後始可安排居家檢疫者入住,相關規定自9月16日起公告生效。

 違反前述規定、未依相關防疫措施執行的旅宿業者,市府將公布業者名稱及地址,並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規定,處3,000元以上15,000以下罰鍰,限期未改善者,將按次處罰。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0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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