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在台年限屆滿延長 申請表格修正
配合減少人員跨境移動,自109年9月17日至110年3月17日止,針對移工在台工作年限累計將屆滿12年或是14年者,且剩餘期間不足4個月者,雇主可以提出申請展延6個月聘僱許可,因此修正NAF-022-4各類別工作資料異動申請書,將選項修正為「延長外國人聘僱許可期間6個月」。根據統計,109年截至8月底止,申請案件計4,098件。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09.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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