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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1.18-1/15起 移工入境住防疫旅館應主動出示證明文件 閱讀:343

1/15起 移工入境住防疫旅館應主動出示證明文件

勞動部指出,自110年1月15日入境工作的移工,須於入境檢疫系統以中文或英文填寫防疫旅宿名稱,如非公開之防疫旅宿,則須選「其他」填寫名稱及地點;至於入境後在防疫旅宿進行居家檢疫者,入境時應主動出示清楚的防疫旅宿證明文件,如訂房證明或訂房截圖畫面等。

勞動部指出,配合指揮中心110年1月14日發函指示,自110年1月15日起,移工如入境後於防疫旅宿安排進行居家檢疫者,入境時應主動出示防疫旅宿提供之證明文件,如訂房證明或訂房截圖畫面等,該證明格式、形式及傳遞方式不拘,內容應包括「移工姓名或護照號碼」、「飯店名稱及地址」、「訂房起訖日」等資料,且清晰可見。

另外,移工入境時須於入境檢疫系統選填防疫旅宿名稱,如該防疫旅宿係非公開之防疫旅宿,入境檢疫系統上應選「其他」,並自行填寫防疫旅館/飯店之名稱及地點、縣市別、行政區別、完整地址等資訊,以利後續辦理防疫相關事宜。其填寫內容限填「中文」或「英文」。

勞動部表示,移工入境後如係入住非防疫旅宿進行居家檢疫者,應於入境檢疫系統勾選「自宅或親友住所等(限1人1戶,須本人切結已知悉並遵循相關規定)」,並填寫居家檢疫地點地址,依移工居家檢疫事前查核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1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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