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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2.18-雇主不需申請 自動延長入國引進許可效期3個月 閱讀:449

雇主不需申請 自動延長入國引進許可效期3個月

勞動部重申,因國際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嚴峻,為因應國內雇主人力需求,針對雇主所持具外國人入國引進效力許可函,只要屬於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期間內效期屆滿,都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雇主無須再向勞動部提出延長申請,以利雇主隨時可以改聘其他國家外國人。

勞動部指出,近期仍偶有發生雇主所持具外國人入國引進效力許可函,其期限在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期間內效期屆滿,雇主不知情仍送件至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申請審核,同時須支付審查費100元,送件後仍會審查因此這費用就無法退,希望雇主或委託的仲介能看清具外國人入國引進效力許可函的效期。

勞動部說明,依規定雇主申請引進外國人經勞動部許可後,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6個月內,自許可引進的國家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逾期者,其許可失其效力。但現行國際疫情仍屬嚴峻,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持續暫停引進印尼籍外國人,為利雇主有充裕時間改聘越南、菲律賓或泰國籍外國人來臺工作,勞動部針對雇主所持具有入國引進效力許可函,只要是於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期間內效期屆滿的,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例如原於110年2月15日屆滿,效期延長至110年5月15日)。

勞動部表示,上開措施後續將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於國際疫情狀況評估,適時檢討調整。第一階段預估約有2萬餘位雇主可免去申請延長效期的手續,便可持原入國引進許可函引進外國人。民眾如有疑義可電洽勞動部0800-000-978專線。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1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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