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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5.07-居留業務將納入就服事項 代辦不可另外收費 閱讀:321

仲介許可管理辦法預告 5/12前提意見
居留業務將納入就服事項
代辦不可另外收費

勞動部預告修正仲介許可及管理辦法,針對就業服務事項新增代辦居留業務,仲介接受藍領移工委任代其辦理居留業務,其費用包含在每月服務費內,不可另外加收代辦費用,有意見者可在110年5月12日前以書面方式提出。

勞動部110年5月3日預告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21條草案,預告期7天,有意見者,最晚5月12日前以書面陳述寄到電子郵件:l7200130@wda.gov.tw。

由於先前有3名印尼移工分別因為雇主耽誤,沒有申辦居留許可,除罰鍰外還需出境,移民署規定除本人外也可委託他人代辦,勞動部規定的就業服務事項,並未包括居留業務,除非移工在契約中有註明委託仲介代為辦理。

勞動部說明,為保障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從事就服法第46條第一項第8款至第11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權益,因此修正第三條規定新增第三款,將上述外國人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辦居留業務,納入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以使代辦居留業務納入本法規範,提高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任辦理居留業務之注意義務。

現行規定就業服務事項包括,接受雇主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招募、引進、接續聘僱及申請求才證明、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遞補、轉換雇主、轉換工作、變更聘僱許可事項、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核備;接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辦理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務、 安排入出國、安排 接受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諮詢、輔導及翻譯。

另外,現行仲介服務藍領移工需簽訂書面契約,擬將雙語人員第11款人員納入,預告修正第21條第一項規定,增列從事本法第46條第一項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應簽訂書面契約之適用對象。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1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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