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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8.23-長照法缺使用者觀點 長權盟提18條修法 閱讀:310

長照法缺使用者觀點 長權盟提18條修法
外籍看護納長照人員
個人聘僱訂
5年落日條款

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等9大民團聯合發起「長照權益監督聯盟」,以使用者觀點、多元文化等提出18條長照法修正條文,其中將「外籍看護工」納為長照專業人力,並訂定個人聘僱之「外國籍長照人員」5年落日條款,也就是該法施行後第5年停止私人聘僱,逐步改為機構聘僱模式,將失能者家庭之雇主個人負擔,逐年轉移到長照機構來承擔。

長照權益監督聯盟是由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老盟)、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家總)、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行無礙)、台灣失智症協會(TADA)、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台自盟)、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伊甸基金會附設活泉之家(活泉之家)、婦女新知基金會(婦女新知)、臺灣原住民族長期照顧聯盟協會(原照盟)等9個服務使用者團體於109年7月共組。

長權盟指出,以服務使用者團體為主體,強化「多元」、「創新」政策思維,歷經一年討論後共推18條《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正條文,修法重點,敦促政府尊重長照使用者多元樣態,建立需求導向的預算編列與服務項目、公開長照使用資料與調查數據、加強使用者參與的審議機制、週休一日喘息服務、修正原鄉服務發展之阻礙,增列「長照公評人」、「長照調解機制」、「吹哨者保護條款」等多層次使用者爭議處理之權益保障條文,將「外籍看護工(看護移工)」、「同儕工作者」納為長照專業人力、「外籍看護工(看護移工)」落日等。

其中修正草案第3條條文,增列同儕工作者、外國籍長照人員,並刪除個人看護者等相關事項,以周延長照服務人員之範疇。

修法說明指出,長照服務需兼顧照顧需求者、照顧工作者及家庭照顧者三方的權益,才能建置健全及長久的長照體系。因此將同樣提供長期照顧服務、依就業服務法許可入境工作的「外國籍長照服務人員」定義納入,與其他領有證照的「一般長照人員」區隔。另長照服務多元發展,人力更是配套之一,故增列「同儕工作者」。如家庭照顧者同儕間,能夠提供資源資訊、情緒支持,甚至成為彼此的照顧替手,因其背景、經驗相同或類似,比專業人員更能給予協助。

配合第3條修正增列外國籍長照人員之聘僱及轉型之相關事項。因此提出修正第64條條文,將「個人看護者」一詞,改為「外國籍長照人員」,並將依就業服務法由個人聘僱之「外國籍長照人員」,其應逐年納入長照體系管理,訂出5年落日條款,於本法施行後第5年停止私人聘僱,逐步改為機構聘僱模式,將失能者家庭之雇主個人負擔,逐年轉移到長照機構來承擔,補充訓練課程之經費亦應由政府提供,以利我國長照體系公共化服務之發展。

落日5年,是參考ICF舊轉新制之期間為5年,故以5年為參考值。

長權盟指出,目前已有國民黨立委蔣萬安、民進黨立委范雲、民眾黨團等參考長權盟修正條文提案。

另自8月18日起連續四個週三晚間舉辦四場次線上座談會,包括8月18日「基於使用者需求的政策思維」、8月25日「決策合理性與審議制度」、9月1日「務實前瞻的長照人員制度與機構」、9月8日「保障使用者權益的理想與實踐」。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1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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