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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8.25-勞保局實地訪視漁船主與仲介奏效 閱讀:303

勞保局實地訪視漁船主與仲介奏效
截至6月 外籍漁工勞保投保率破8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指出,只要聘僱1名從事漁業生產的漁工,無論是本國籍或合法申請聘僱的外籍漁工,都要依規定在漁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保,在勞保局開說明會宣導、實地訪查輔導,外籍漁工參加勞保已破8成。

根據統計,110年7月底,移工在台總數有69萬9,091人,產業移工有45萬9,790人,其中船員有1萬619人,分別是印尼有7,545人、菲律賓1,419人、越南1,630人及泰國25人。

針對外籍漁工投保勞保率低,109年初扣除尚未入境及行蹤不明者,外籍漁工僅有51.07%的投保率,監察委員因此對勞動部提出糾正案,要求相關單位應檢討改進。

勞保局109年下半年在新冠肺炎疫情趨緩後,在宜蘭、澎湖、屏東與新北漁船數較多的地區,結合地區漁會辦理4場勞保業務說明會,實地向漁船船主說明勞工保險之好處及相關法律權利義務,在經過4場說明會後,109年底外籍漁工納保率已達62.05%,明顯增加。

勞保局納保組長黃錦儀表示,110年輔導措施著重在勞保局各地辦事處實地訪查,針對聘僱外籍漁工人數較多、聘僱期限較長的漁船主與仲介業者,宣導說明漁工在海上作業可能會面臨較大風險,加保勞工保險,於遭遇保險事故時,可妥善照顧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遺屬經濟生活,也可分散雇主職災補償風險。

勞保局每月會與勞動力發展署勾稽外籍漁工資料,發函通知漁船主應為外籍漁工投保勞保,對於未幫漁工投保的漁業主都將先宣導、輔導,最後才會開罰。

黃錦儀表示,經過上述措施機及輔導與訪視後,截至110年6月底,外籍漁工投保率已達80%;不過因為疫情因素,現階段實地訪查與輔導作業都先暫緩,後續再視疫情狀況處理。

勞保局重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及第3項規定,受僱於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又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同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勞保局說明,依92年函示,外籍漁工如係漁船船主合法申請聘僱,並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應依規定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勞保局說,漁船主或仲介對加保手續有疑問,可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服務專線(02)23961266轉分機3111洽詢。

 

資料來源:勞通訊社11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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