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不服氣,提起訴願,陳述當時就算事態緊急,她也從來沒有聘僱非法看護的意思,遭勞工局駁回。她再花一筆錢請律師打官司,希望能撤銷處分。
法院審理時,她才知道不僅V女是逃逸外勞,柯姓仲介也是非法仲介。法官認為專勤隊曾問她:「是否知道不能雇用未經許可的外國人從事工作?」她答:「我知道,但我不知道她是非法的。…」而認定蔡女相當程度知悉法令,自當積極採取查證身分的作為,卻只聽信非法仲介佯稱是合法仲介的說詞,就認為不需再詳查V女身分及證件,難以認定臻盡查核的努力而無過失,就算不是故意,也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且勞工局也已酌減原本最低15萬元罰鍰至10萬元,認為勞工局裁罰並無違誤,駁回蔡女之訴。
蔡小姐則認為,從她在情急之下還想要透過合法仲介請臨時看護,已經可以知道她根本沒想要請非法移工,且一般人根本無能力、也想不到要查核仲介資料是否屬實,她根本無法預見,何來過失?「此事要罰應該罰非法仲介,怎麼會轉嫁到人民身上,我相信醫院和仲介錯了嗎?」竟然莫名其妙被罰10萬元,就算法院認為已經酌減罰鍰,她還是無法接受,但已經沒錢請律師上訴了。(郭芷余/高雄報導)
資料來源:蘋果新聞網11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