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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0.04-移工擔任博物館導覽或多元文化課程講師 閱讀:219

移工擔任博物館導覽或多元文化課程講師
8種免申請許可行為樣態 勞動部補充說明

由於外國人在臺從事與社會經濟文化相關行為類型已趨多樣化,勞動部在107年時彙整5種外國人免申請許可之行為態樣及判斷要件,近日因文化部發函詢問,勞動部再補充說明8種行為樣態,如外國人受邀博物館進行導覽,自願參與志工服務或社區之公益活動,或受邀擔任一次或非常態性多元文化課程講師等,在不影響國人就業,就非屬就服法第43條規制範疇。

據了解,文化部110年6月發函列舉8項外國人行為樣態,詢問勞動部是否有符合107年函釋非屬就服法規範之工作或無須申請工作許可之行為,勞動部因此於110年9月13日發函補充說明。

根據「勞職外字第0950502128號函」要旨所示,本法對於外國人在我國工作係採許可制,工作並非以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或報酬與否加以判斷,若「外國人」有勞務之提供或工作之事實,即令無償,亦屬工作。

在不影響本國人就業機會之前提下,就非屬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制之範疇,勞動部107年11月27日函釋列舉外國人非屬就服法規範之工作或無須申請工作許可之行為,分為商務行為、課程實習或研修行為、輔助性服務行為、一般聯誼行為及其他非為境內任何人提供勞務為目的共5類,且無妨礙本國人就業機會之行為,並就各類列舉相關態樣即判斷要件。

勞動部指出,外國人的行為若不在勞動部107年11 月27日函釋列舉範圍內,仍應依本法意旨及個案具體事實認定。

文化部舉例,小明為印尼籍移工,來臺主要工作為擔任海洋漁撈工,常運用假日閒暇之餘,參與各項公共事務及藝文活動。

其中小明受邀於社區內,或非自己居住縣市的博物館、園區內進行母語導覽;勞動部說明,若其主要目的係基於社會責任或社會參與,而參與之輔助性服務,或基於個人專長受邀參與活動之行為;又或其受政府機關等邀請,從事所邀請範圍內之行為,如文化或藝術之創作、推廣或交流等,則非屬就服法第43條規範之範疇。

還有受邀擔任移民和移工相關會議與談人或擔任多元文化課程之講師、出席文化相關諮詢會議擔任委員等,若其屬一次性而非常態性質之活動,非為境內特定對象提供勞務,以及在工作之餘,受邀參與表演其他移工慶典之活動,且與活動主辦單位不具指揮監督關係,勞動部說,都不屬本法第43條規範之範疇。

至於小明受邀擔任翻譯/通譯,勞動部說明,須視於何種場合、邀請對象及擔任通(翻)譯之內容,要符合107年 11月27日函釋附表三(一)要件,以及受邀擔任電影或電視或戲劇等角色,拍攝內容及擔任角色等要符合函釋附表五(七)要件,參與移工議題紀錄片拍攝及角色,勞動部說就非屬本法第43條規範之範疇。

小明自願參與志工服務或社區之公益活動,若是基於社會責任或社會參與,而參與之輔助性服務,及受邀接受新聞媒體採訪,不是為特定對象提供勞務,勞動部說明,都非屬本法第43條規範之範疇。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1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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