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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01-配合攬才專法實施 勞動部公告修正雇主應備文件 閱讀:377

配合攬才專法實施 勞動部公告修正雇主應備文件

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等相關法規修正,勞動部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規定,配合人才專法第6條規定,增訂免附外國人取得學士學位後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另配合民法成年定義由20歲下修至18歲,並於112年實施,將應備文件未滿20歲之文字修正為未成年。

勞動部110年10月28日公告修正「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第二點、 第三點、第四點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修正重點包括,對於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後之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但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六條規定、經公告通案會商不受工作經驗限制、申請個案會商,或曾申請聘僱許可經許可者,免附。

配合人才專法將短期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納入專業工作,短期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授權依據調整,已非屬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所稱第一類外國人,因此刪除短期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相關應備文件。

配合勞動部公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英語教學助理為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新增申請工作許可之其他應備文件,如受聘僱外國人須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簡稱CEF) B2級以上之語言能力證明資料影本(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或通用語言為英語者,免附)。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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