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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4.26-限制人仲業將個資傳輸至中國大陸 草案預告60 天 閱讀:118

限制人仲業將個資傳輸至中國大陸
草案預告60

現階段,台灣並未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工作,且從事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就業之業務是我國人力仲介業禁止事項,因此人力仲介業者依法即無傳輸當事人個人資料至大陸地區之必要,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勞動部進一步規範訂定限制人力仲介業將個資傳輸至中國大陸,包括限制人力仲介業者不得委託予大陸地區事業處理個資、儲存個資之資料中心,或伺服器不得位於大陸地區且個資不得傳輸至大陸地區。

勞動部 111 年 4 月 20 日預告訂定「限制人力仲介業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草案,預告期 60 天,在 6 月 20 日之前有意見可提出。

勞動部指出,衡酌大陸地區之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律及法令規範尚未完備,人力仲介業以國際傳輸為蒐集、處理或利用當事人個人資料時,應考量接受國或地區對個人資料之保護具備完善之法規,因此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 條第 3 款規定,訂定「限制人力仲介業將當事人個人資料國際傳輸至大陸地區」草案。

勞動部說明,所稱人力仲介業,係指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 2條所定,依就業服務法第 34 條規定經許可設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5 條第 3 項規定經許可設立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之機構。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1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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