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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5.04-仲介服務中階人力須簽約 違者處罰鍰 閱讀:118

雇主委辦中階業務 有登記介紹可收費
仲介服務中階人力須簽約 違者處罰鍰

中階技術人員法規已於 111 年 4 月 30 日實施,勞動部表示,仲介機構受雇主或中階技術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需簽訂書面契約,依規定可以收費,仲介可向雇主收取不超過外國人第 1個月薪資之登記費及介紹費,至於若受外國人
委任且有登記與介紹實事,也可向外國人收取不超過外國人第 1 個月薪資,另每年得收取不超過新臺幣 2,000 元之服務費。

勞動部表示,雇主申請聘僱中階技術人力(第三類外國人),申請及入國後管理,除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不可歸責雇主原因出國申請遞補)、第 24 條(移工出國、行蹤不明等屆滿 6 個月,雇主 6 個月內申請遞補)及另有規定者外,原則均適用移工(第二類外國人)規定。仲介機構接受雇主或中階技術人力委任辦理之就業服務事項亦與移工規範相同。

勞動部指出,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接受從事中階技術人力委任辦理就業服務事項應簽訂書面契約,內容包括服務項目、費用項目及金額、收費及退費方式以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等。

仲介若未和從事中階技術人力簽訂書面契約,即提供就業服務,屬違法,將視外國人屬求職人或受聘僱勞工身分,將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0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或同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20 款規定,依就服法第 67 條規定處新台幣 6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

據悉,勞動部目前正在進行仲介與雇主,仲介與中階人力相關書面契約範本訂定,契約範本供仲介參考,仲介也可自行訂定。

勞動部表示,仲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聘僱中階技術人力業務,其收費標準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3 條規定,可向雇主收取不超過外國人第 1 個月薪資之登記費及介紹費。另仲介接受中階技術人力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其收取費用與金額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5 條規定,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外國人第一個月薪資,但應有登記及介紹之事實者,始得收費,另每年得收取不超過新臺幣 2,000 元之服務費。

勞動部強調,仲介向雇主或是中階人力收費,一定要有登記與介紹的實事,另向中階人力收服務費則要有服務實事。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1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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