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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5.30-僱用外籍學生 雇主應留意工作許可效期 閱讀:135

僱用外籍學生 雇主應留意工作許可效期
寒暑假外每週限20小時 逾時恐違就服法

外國留學生、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在台求學期間,為了賺取學費經常會打工,台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雇主聘僱外籍學生從事工作,應確實查驗其居留證、學生證及工作許可函等文件的正本,確認是否為本人持有,並且留意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 20 小時,若超過時數限制,最高將罰鍰 30 萬元。

勞動局表示,外籍學生在台工作須申請工作許可,雇主應查驗外籍學生的居留證、學生證以及工作許可函,居留事由應為就學,並確實檢視資料是否為正本並拍照流存。

雇主如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1款規定,處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雇主也應注意工作許可的有效期間,如逾有效期間,切勿僱用。

勞動局長陳信瑜強調,學生工作許可有效期間最長為 6 個月,屆期前學生可重新申請工作許可,雇主聘僱時必須注意效期以免誤聘許可失效的外籍學生。

雇主可至勞動部「全國外籍勞工動態查詢系統」(https://labor.wda.gov.tw/labweb/),即時線上查驗學生工作許可情形;居留證合法與否可 至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居 留 證 查 詢 網(https://icinfo.immigration.gov.tw/NIL_WEB/NFCData.aspx)確認。

雇主聘僱外籍學生亦須注意其打工時數,除了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 20 小時。若雇主一時不察使學生工作超過時數,將違反就服法第 50 條及第 57 條第 9 款,恐面臨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之罰鍰,勞動局提醒雇主務必留意,避免受罰。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1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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