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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6.09-111 年首季雇主違法致罰鍰1千餘件 非法雇用居首 閱讀:134

111 年首季雇主違法致罰鍰1千餘件
非法雇用居首 未依規定安排移工健檢增加

根據統計,111 年第一季資料,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件數共有 1,024 件,較去年同期減少 224 件,雇主違法行為仍以「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外國人」最常見,其次是「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第三則是「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函報結果」。

勞動部指出,由於疫情持續,擔心被傳染,雇主較不敢聘僱來路不明的外國人,因此雇主違法案件數這二年明顯下降。

另對於「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函報結果」違法案件數明顯增加,籲雇主應依衛福部規定時程安排移工健檢。

根據統計,111 年 1 月至 3 月,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件數共 1,024 件,較去年同期 1,248 件、減少 224 件,另廢止聘僱 28件、較去年同期 40 件、減少 12 件。

根據資料,111 年第一季查獲雇主違法最多的,以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遭罰鍰有352 件、較去年同期 530 件,減少 178 件,將依就服法第 63 條規定,處以新臺幣 15 萬元至7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 10 件。

其次是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44 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有 141 件、較去年同期 194 件、減少 53 件,處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 7 件。

第三是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5 款規定,「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函報結果」有 80 件,較去年同期 23 件、增加 57件,將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第四是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4 款規定,「調派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有 77 件、較去年同期 105 件、減少 28 件,依就服法第 68 條定,將處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 3 件;第五是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 條第 3 款規定,「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有 61 件、較去年同期 94 件,減少 33 件,將處以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其仍而未改善者,廢止許可有 3 件。

其餘違法行為依序是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9款「其他違反就服法或依就服法所發佈命令」有 11 件,較去年同期 6 件、減少 5 件,將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 2 件。

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2 款「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有 2 件,件數與去年同期相同,依就服法第 63 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

還有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6 條規定「所聘僱外國人有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或是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未通報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 1 件、較去年同期增加 1 件,依就服法第 68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1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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