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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6.16-雇主防疫指引修訂 取消不得混住規定 閱讀:129

雇主防疫指引修訂 取消不得混住規定
因應防疫安排移工PCR改以快篩處理

配合指揮中心防疫規定,勞動部日前修訂「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這次修正重點包括刪除不得混住規範,與移工群聚確診通報地方政府規定,另移工 PCR 規範改以快篩處理,以及快篩陽性及確診移工與密切接觸者應注意事項等。

勞動部指出,雇主聘移工防疫指引,原先防疫是採圍堵政策,不同雇主所聘移工不可住同一宿舍,現在防疫政策改變,指引也取消不得混住規定,因此指引中有關不可混住文字都予以刪除。

以往規定安排移工 PCR 檢測規範改為快篩,包括雇主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移工,未完整接種疫苗之移工,雇主應安排移工辦理快篩:為確保移工及雇主防疫安全,未完整接種疫苗之移工,雇主應於接續聘僱(含期滿轉換)當日(含)前 3 日內,安排移工辦理快篩。

快篩劑費用應由新雇主支付。

雇主依調派基準規定調派移工,未完整接種疫苗之移工,雇主應安排移工辦理快篩:依調派基準規定,應向勞動部申請許可者,未完整接種疫苗之移工,雇主應於申請日當日(含)前 3日內,安排移工辦理快篩,檢附檢驗結果陰性證明,始得提出申請;依調派基準規定,免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得逕調派者,未完整接種疫苗之移工,雇主應於調派事實發生日當日(含)前 3日內,安排移工辦理快篩,檢附檢驗結果陰性證明向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得調派。快篩
試劑費用應由雇主支付。

針對移工若經篩檢確診之應辦事項,包括由防疫長或公司負責人造冊,匡列密切接觸者,並將名單提供衛生單位或上傳指定系統。

確診移工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應進行清消,確診移工以就地隔離為原則,如有中重度症狀者,雇主應協助送醫。

其密切接觸者,若未接種疫苗 2 劑及追加劑,應由雇主安排進行隔離或其他相關處置,並與確診者之隔離空間應區隔,以分棟、分層、分房進行隔離,且衛浴應分開,避免交叉感染。

另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規範,辦理隔離期間應採行措施,如進行快篩、禁止聚會等。

至於原先移工確診要依照「移工發生重大群聚確診事件應變措施應行注意事項」通報當地地方政府,因為該注意事項已停止適用,指引將該規定刪除。

指引建議雇主提供心理關懷服務,照顧確診移工及隔離移工之身心健康需求,並得依移工廠場及隔離地點,洽所在地勞動部相關單位提供通譯協助、防疫物資包及電話關懷服務,並提供各地聯繫窗口資訊。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1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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