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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6.30-入國引進許可函7/1後屆滿 不再自動延長 閱讀:151

入國引進許可函7/1後屆滿 不再自動延長
不可歸責雇主事由 可自行提出延長以
1次為限

因應全球 COVID-19 疫情趨緩,目前外國人來源國邊境管制均鬆綁,國際航空公司至外國人來源國之各航線已恢復營運,勞動部表示,針對雇主所持具有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於 111 年 7 月 1 日後效期屆滿,不再實施自動延長效期。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30 條規定:「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及申請程序。雇主依前項規定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經許可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 6 個月內,自許可引進之國家,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逾期者,招募許可失其效力。前項許可逾期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者,雇主應於許可引進屆滿之日前後 30 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並以 1 次為限。前項許可經核准延長者,應於核准通知所定之日起 3 個月內引進。」

由於疫情影響,為簡政便民,勞動部數次針對雇主所持具有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效期屆滿實施自動延長措施。

最近一次實施自動延長是針對雇主所持具移工入國引進效力的許可函,只要是於 111 年 4 月 1 日至 111 年 6 月 30 日期間內效期屆滿,一律自動延長效期 3 個月,雇主無須再向勞動部提出延長效期申請,當時受惠雇主約近 8 萬名。

勞動部 111 年 6 月 28 日發函指出,因應全球COVID-19 疫情趨緩,目前外國人來源國邊境管制均鬆綁,國際航空公司至外國人來源國之各航線已恢復營運,針對雇主所持具有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於 111 年 7 月 1 日後效期屆滿,不再實施自動延長效期。

勞動部說明,因應疫情發展,若 109 年 3 月 17 日之後所核發許可函,於 111 年 7 月 1 日後效期屆滿,且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者,雇主仍得依雇聘法第 30 條規定,於許可引進效期屆滿之日(包含許可函經延長之屆滿日)前後 30 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延長,並以 1 次為限。

勞動部提醒,前項許可經核准延長者,應於核准通知所定之日起 3 個月內引進。如有疑義可電洽勞動部 0800-000-978專線。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1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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