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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7.05-回臺投資案與離岸風電 核釋聘本勞人數 閱讀:138

回臺投資案與離岸風電 核釋聘本勞人數
未參加就保與災保或部分工時人員等不列計

針對「回臺投資案」與「離岸風電」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入國許可及定期查核時,有 7 種情形的本勞人數不計入所定「聘僱之國內勞工人數」,包括部分工時人員、月投保薪資低於基本工資、未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未提繳勞退金或月提繳工資低於基本工資者等。

勞動部 111 年 7 月 1 日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33 條第二項但書所定「聘僱之國內勞工人數」,其人數之計算,不包含下列 7 種情形,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針對「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與「離岸風電產業人力補充行動方案」,經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後,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雇主應於認定函所定完成投資期限後一年內,一次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初次招募許可。

雇主依前項規定申請引進之外國人人數,不得逾初次招募許可人數之二分之一。但所聘僱之國內勞工人數,已達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之國內勞工人數,於雇主未新設勞工保險證號時,應以雇主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辦理國內求才之日當月起,至其申請之日前新增聘僱國內勞工人數計算之。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聘僱之國內勞工人數」不計入的情況有 7 種,包括:

一、未提繳勞工退休金者,或月提繳工資低於基本工資者。

二、未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

三、學校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建教合作者。

四、部分工時人員或參加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低於基本工資者。

五、重複參加勞工保險者。但國內勞工於其他雇主以部分工時重複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在此限。

六、由雇主其他勞工保險證號移轉者,或退保後再加保者。

七、雇主聘僱國內勞工有異常參加勞工保險之情事,經查明非屬雇主新增聘僱國內勞工者,或聘僱國內勞工之工作地點非屬新增投資案經核准聘僱外國人之工作地點者。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1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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