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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7.14-移工變更住宿地點 應於7日內書面通報 閱讀:133

移工變更住宿地點 應於7日內書面通報
違者可處
30萬元罰鍰 委任仲介同受處分

近期有部分移工離開原住宿地,但雇主或仲介公司未於變更後 7 日內通報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的當地勞政主管機關,因而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遭裁罰。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提醒,雇主如未依規定辦理通報,最高將處 30 萬元罰鍰,勞動部也將依比例廢止許可,呼籲雇主留意相關規定。勞動局表示,近期因受疫情影響,不少移工與雇主終止聘僱關係,於等待轉換雇主或等待班機離境期間離開原住宿地點,此時原雇主常誤解已與移工終止聘僱關係,因而疏忽此項住宿地點變更通報而受罰。

勞動局強調,未進行通報的雇主,將面臨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同時也會廢止雇主有效許可外國人人數的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至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也可能因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法而受罰。

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3條第 5 項規定,雇主對於外國人住宿地點等相關生活照顧服務事項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 7 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當地主管機關。

如雇主延遲未通報,恐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9 款,將依同法第 67 條規定處 6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並依「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72 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裁量基準」規定,採 1 比1 比例,廢止雇主有效許可外國人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此外,雇主如有委任私立就服機構,也將依同法第 40 條第 15 款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法,同樣處 6 萬元至30 萬元罰鍰。

勞動局提醒,雇主與移工合意轉換雇主,尚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前,原雇主仍負雇主責任,原雇主除可自行安置移工外,另可委任仲介代行生活照顧。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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