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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7.15-疫情紓困條例期間 製造業轉出名額不會扣總人數 閱讀:127

疫情紓困條例期間 製造業轉出名額不會扣總人數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延長至 112 年 6 月 30 日止,勞動部去年 6 月令釋指出,外國人因《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規定轉換雇主,屬於不可歸責於雇主事由,施行至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由於勞動部並未重新令釋,因此製造業雇主在核算配額時,在 109 年 3 月 27 日至 112 年 6 月 30 日期間轉出名額將不會被管控。

勞動部 110 年 6 月 21 日公告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14 條之 7 第 1 項第 4 款但書所稱「轉換雇主之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首先是須符合雇主與所聘外國人發生勞資爭議,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召開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會議後,任一方或雙方無繼續聘僱關係之意願,並依法終止聘僱關係,且雇主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查明無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

其次是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4 款規定不可歸責雇主事由,致外國人須延後出國並經勞動部專案核定。

第三「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自 109 年 3 月 27 日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外國人因就業服務法第 59條規定轉換雇主」。

勞動部說明,去年 6 月令釋時,將文字修正為「109 年 3 月 27 日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時止」,因此該措施將會配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也就是至112 年 6 月 30 日止。

據悉,製造業移工轉出不會管控配額,近期不會修改,另已在研議疫情結束後,移工轉出名額一樣不管控。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1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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