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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7.29-仲介行蹤不明比率人數 增排除列計原則 閱讀:125

仲介行蹤不明比率人數 增排除列計原則
移工檢疫期住防疫旅館可排除仲介主動提出

針對疫情期間,仲介機構引進移工行蹤不明比率人數計算方式,勞動部增列排除列計認定原則,外國人行蹤不明日係發生於「自集中或居家檢疫日起至自主健康管理或自主防疫結束日之翌日止之期間」,移工住宿在集中檢疫場所、防疫旅館或非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雇主自行管理之場所,仲介必須主動提出,勞動部在定期查核或是換證時,分子計算時將會排除前述人數。

勞動部 111 年 7 月 26 日發函說明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 COVID-19 期間,「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附表一規定之行蹤不明比率人數列計,增列排除列計認定原則。

據悉,有仲介反映,移工在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居住在仲介無法管轄之處所如集中檢疫或防疫旅館處所,移工在這期間行蹤不明,責任卻算在仲介身上,還影響到仲介定期查核超標被罰鍰或無法換證,勞動部了解到這期間仲介難以管理,因此對於行蹤不明比率人數列計增列排除列計認定原則,不過仲介有遇到這情況,在定期查核或是換證時,仲介須主動向勞動部舉證說明。

勞動部指出,考量 COVID-19 疫情係屬不可抗力因素,為配合國家檢疫隔離政策,外國人入境後係從機場直接前往檢疫地點進行集中或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或自主防疫,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此期間無法深入接觸外國人而為關懷與輔導,且外國人於此期間係居住於「檢疫地點」,與交工雇主後係居住於雇主或仲介公司安排之住宿地點不同,於此期間發生行蹤不明之外國人,可於換證或定期查核之行蹤不明比率之分子人數部分排除列計。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排除認定標準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雇主依規定向勞動部通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日係發生於「自集中或居家檢疫日起至自主健康管理或自主防疫結束日之翌日止之期間」,外國人住宿地點係在集中檢疫場所、防疫旅館或非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雇主自行管理之場所,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定期查核或換證程序中,主動提出經審查屬實,將在換證或定期查核之行蹤不明比率之分子人數部分排除列計。

另外,分母計算方式,則是維持勞動部於 111年 4 月 21 日計算方式辦理,仲介機構「換證」的分母人數計算方式,改以現行分母(「入國辦理之初次聘僱許可人數」及「辦理接續聘僱許可人數」)再加計辦理『期滿轉換』及『期滿續聘』之聘僱許可人數」,計算行蹤不明比率。

調整期間自 111 年 4 月 21 日至肺炎疫情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 2 年止。

「定期查核」則是改以現行分母(「入國辦理之初次聘僱許可人數」)加計「辦理接續聘僱許可人數」及「辦理『期滿轉換』及『期滿續聘』之聘僱許可人數」計算行蹤不明比率。

調整期間自 111 年 4 月 21 日至肺炎疫情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 1 年止。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1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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