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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8.10-跟騷法6月上路 嘉市警製作外語文宣 閱讀:95

跟騷法6月上路 嘉市警製作外語文宣
定義八大行為態樣 警政機關可介入調查

《跟蹤騷擾防制法》於今年 6 月 1 日正式施行,為讓外籍移工、新移民及外籍人士熟悉跟蹤騷擾防制法重點,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特別製作中文及多國語言版「跟蹤騷擾防制法懶人包」,將跟蹤騷擾防制法行為定義、八大行為態樣、警方處理程序等修法重點,以圖文並茂的懶人包方式呈現,除維護本國及外籍民眾權益外,進而提升警政機關處理跟蹤騷擾案件品質。

跟騷法第 3 條定義八大行為態樣,係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包括監視跟蹤、盯哨尾隨、威脅或嘲弄的言語活動做、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有害名譽、濫用個資等,範圍除該特定對象,也包括其他社會生活關係密切者。

只要有前述行為,依第四條規定警察機關將可介入調查並作成書面紀錄,如有跟蹤騷擾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應對被害人採取適當保護措施。經書面告誡後兩年內再有跟蹤騷擾行為時,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此外,第 18 條明定,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經被害人提出告訴且經調查後屬實,可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者,則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人員表示,移工較容易出現的糾紛,仍以雇主口頭性騷擾或偶發性肢體接觸居多,但行動通訊發達,許多在台移工透過社群媒體或網路管道結識新朋友,彼此相處若有逾越份際的行為,即有觸犯跟騷法的可能,且隨著資訊流通快速,移工遇到糾紛亦未必向地方勞政機關反映,而是直接到警察局備案,提醒移工及外籍人士留意相關規定,避免違反規定而影響自身工作權益。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1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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