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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8.18-仲介收取規定外費用 將處10-20倍罰鍰 閱讀:113

仲介收取規定外費用 將處10-20倍罰鍰
南市近期發函轄內業者 籲雇主索取收據

近兩年受新冠肺炎衝擊,印尼移工引進全暫停,國內外籍看護移工市場供不應求,且屢有雇主抱怨相關收費爭議。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特別提醒雇主,如仲介要向移工及雇主收取任何費用,務必請仲介公司提供發票或收據,作為證據,近期也發函通知台南市內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務必遵守相關規範,避免受罰。

勞工局說明,根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 3 條規定,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費用的項目及金額,包含「登記費及介紹費」及「服務費」,前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服務費則以每一名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台幣 2,000 元,此為向雇主收取的費用。

而仲介業者可向移工收取的費用,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 1,800 元、第二年不得超過1,700 元、第三年以上每月不得超過 1,500元,超過上述費用即為違法。

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之情事。

如有違反者,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處 10 倍至 20 倍罰鍰,並處 1 年以下停業處分。

勞工局提醒各仲介公司不要貪一時之利,而違反上述法令。

近日已發文轄內各私立就服機構,提醒確實遵守法令,另如有雇主或移工被仲介違法超收的情事,可向勞工局或 1955 專線提出檢舉。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1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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