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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9.13-鼓勵外國人工作進修 減半收取就安費 閱讀:109

鼓勵外國人工作進修 減半收取就安費
勞動部公告修正就安費數額表 即日生效

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強化人口及移民政策,鼓勵受僱在臺工作之外國人申請進入我國大專校院進修提升專業能力,每學期進修時數達 9 學分以上,勞動部給予雇主衡平措施,未申請額外配額者,依外國人進修人數在就學期間其就業安定費減半收取,雇主不須提出申請,勞動部擬每學期與教育部勾稽外國人就學名單。

勞動部 111 年 9 月 7 日公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蘇裕國表示,為使雇主願意讓外國人在聘僱期間去大專院校就讀,勞動部給予衡平措施,雇主可選擇提高額外配額,或是依進修外國人人數減半計收就業安定費,提高額外配額需雇主提出申請,若是選就安費減半,則不須提出申請,勞動部擬每學期主動勾稽教育部外國人就學名單,至於異動則會每個月勾稽。

勞動部說明,配合 111 年 3 月 7 日「強化人口及移民政策五首長第五次會議」決議,外國人前往我國大專校院在職進修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等副學士以上相關課程,且每學期進修時數達 9 學分以上,為使雇主同意外國人在職進修,增列雇主得依進修外國人人數減半計收就業安定費,並排除製造業雇主已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再額外提高百分之五聘僱外國人之雇主,以衡平外國人進修期間雇主權益。

勞動部指出,後續就業安定費減半計收期間之認定,依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第三條明定以 8 月 1 日至翌年 1 月 31 日、2 月 1日至 7 月 31 日各為一學期。為提供雇主鼓勵外國人進修誘因,針對減半期間比照上開辦法有關學期期間之規定,自完成註冊日起,按學期起末日計算。

例如,外國人就讀二年學制學位,其首次就學註冊日為 111 年 8 月 1 日,並於 113 年 7 月 31 日畢業,則減半計收期間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7 月 31 日止。

至於外國人在學期間如因休(退)學、轉換雇主或工作等事由而廢止聘僱許可,則減半計收比照現行就業安定費轉換雇主計算方式,計算至休(退)學前一日,或廢止聘僱許可前一日止。

休(退)學當日或廢止聘僱許可日有未滿一個月情事,則該月減半計費期間按日計算。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1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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