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中階看護工語文多元認證轉換雇主準則修正
配合雇主聘中階機構看護工作者每月薪資達 3.1 萬元、中階家庭看護工作每月總薪資達 2.6 萬元,免除教育訓練與語言能力認定資格,另語文能力規定多元認證,國語文能力測驗新增聽力項目,並增列訓練課程、雇主自評等多元認證方式,勞動部修正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勞動部 111 年 10 月 12 日公告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36 條條文及第 13 條附表一、第 29 條附表三。勞動部說明,為配合中階技術機構看護工及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有關語文能力規定,於 111 年 8月 15 日修正發布,並自 111 年 8 月 17 日生效,因此轉換準則第 13 條附表一、第 29 條附表三追溯自 111 年 8 月 17 日施行。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1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