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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27-配合相關法規修正照服業就業獎勵雇主與勞工資格 閱讀:315

配合相關法規修正照服業就業獎勵雇主與勞工資格

勞動部日前公告修正「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部分規定,配合相關法規修正,修正雇主與勞工適用資格,另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制定,將要點原規定「職業災害保險」之文字,修正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為鼓勵失業勞工投入照顧服務工作,勞動部表示,針對照顧服務產業如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審查標準第 15 條規定的機構,以及提供喘息服務巷弄長照站等,聘僱失業勞工具備長照服務員資格等,每月薪資達基本工資以上,並依法參加就業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該等勞工就可領到就業獎勵金 18 個月共 10.8 萬元。

根據統計,111 年截至 9 月底,推介失業勞工到照護服務業有 9,731 人,穩定就業領到津貼有 7,714 人。

勞動部說明,111 年 10 月 25 日公告修正「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照顧服務業作業要點」部分規定,配合相關法規,修正雇主定義,其中配合勞動部於 111 年 4 月 29 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將原第 20 條條文規範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之雇主資格條件,變更條次為第 15 條,因此修正雇主條件之一的第 2 點第 1 項第 2 款之外國人審查標準條次文字。

另配合衛福部於 111 年 9 月 2 日修正發布「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依據該辦法修正條文第 2 條第 2 項附件 1,明定照顧服務員之應具資格,配合前開辦法修正,修正本要點第 3 點第 2 項第 3 款文字,並增列第 4 款「完成經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照顧服務員修業課程,並取得修業證書」者,為本要點適用對象。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1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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