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僑外生 應留意工作許可效期 僱用許可失效外國人 最高可罰鍰75萬元
台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表示,雇主聘僱僑外生從事工作,應留意工作許可效期,工作許可失效後至新的工作許可函核發前的空窗期不得工作,違反規定的雇主,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處 15 萬元以上罰鍰。
近期有餐飲店長期僱用外籍學生,其工作許可函效期即將屆滿,雇主考量到該名員工已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申請,因此讓外籍學生持續工作,然而之後雙方都未留意新的工作許可函是否核發下來,而申請資料卻因有缺漏而遭收件單位退回補件,雇主及外籍學生也沒注意到舊的工作證工作許可函失效後至新的工作許可函核發下來之間的空窗期是不能工作的,以致發生工作許可失效後,仍繼續工作的違法情形。
這起案例經政府機關執行查察時查獲,針對違法僱用的店家裁處 15 萬元至 75 萬元的罰鍰,而外籍學生也因許可失效仍繼續工作,面臨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的處分。
勞動局長高寶華提醒雇主,聘僱僑外生,應特別留意查驗證件及留意工作許可日期。聘僱前應檢驗「居留證」、「學生證」及「工作許可函」,並核對證件上基本資料、居留時間、居留事由、工作許可期限,並拍照存證。
由於工作許可最長期限為 6 個月,高寶華呼籲,雇主如要聘僱長期僑外生,必須留意工作許可函的效期,若逾期或是工作許可申請的空窗期則不可聘用。雇主如未經許可聘僱或聘僱許可失效的外國人,可處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
另依就服法第 50 條規定,僑外生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 20 小時;而寒暑假期間的每週工作時間則不受20小時限制,但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的工作時間規範。若雇主使學生超時工作,即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9 款規定,可處 6 萬元至30 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1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