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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4-境外聘僱船員薪資 明年元月前須調整 最低550美元 違反契約處5萬元以上罰鍰 閱讀:137

境外聘僱船員薪資 明年元月前須調整

 最低550美元 違反契約處5萬元以上罰鍰

為保障境外僱用外籍船員權益,漁業署今年 5 月 20 日修正「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強化外籍船員薪資保障,要求薪資直接給付,並自 7 月 1 日起,將每月最低薪資從 450 美元調升至 550 美元。漁業署提醒,在今年 5 月 20 日前已簽訂勞務契約者,船主最遲須在 112 年 1 月 1 日調高至 550元,提升外籍船員勞動條件。

漁業署補充說明,過往申訴案件調查結果發現,因許多船主委託外國仲介發薪給船員,以致經常發生剋扣薪資等弊端,新修規定除要求必須足額與直接給付外,也規定只能由雇主或台灣仲介給付薪資,不得交由外國仲介給付,以避免不當的薪資剋扣。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經營者與外籍船員簽訂勞務契約,應載明契約期限、保險額度,以及給付船員項目、金額及給付方式等內容,每月工資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定每月最低金額。仲介機構違反仲介機構與經營者、非我國籍船員雙方權益事項、契約內容、管理責任規定者,依遠洋漁業條例第 42 條規定,處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仲介機構仲介非我國籍船員之資格及沒入保證金。

經營者違反與外籍船員雙方權益事項、契約內容管理責任規定,處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收回經營者之漁業證照一年以下。

此外,漁業署在今年 9 月 26 日招募檢查人力到位後,也透過漁船勞動條件檢查,以及至經營者與仲介機構處所檢查,確認工資數額與發放方式、工時與休息時數、船居生活條件等情形。

今年截至 10 月底執行以來,共已檢查漁船 196 艘、經營者處所 27 處、仲介機構 27 處。漁業署表示,藉由完善規範制度、檢查確認勞動條件以杜絕紛爭,透過經營者落實遵從執行下,讓台灣遠洋漁船外籍船員勞動權益,獲得提升與保障。

漁業署並呼籲,漁船經營者或仲介業者應自主檢視與外籍船員簽訂的勞務契約,並最遲於明年 1 月 1 日起調升船員的最低薪資至550 美元,以落實維護外籍船員勞動權益。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1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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