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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8-保障雇主用人及移工工作權益 合意終止並同意移工轉出轉出不扣總人數 閱讀:147

降低勞資爭議
保障雇主用人及移工工作權益
合意終止並同意移工轉出轉出不扣總人數

外界質疑製造業與屠宰業的移工勞資爭議案件處理曠日廢時、行政效率不彰,影響移工與雇主權益,對此,勞動部表示,自 111 年 8 月 17 日起,為降低勞資爭議案件,簡化行政程序,製造業與屠宰業雇主只要是與移工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並同意移工轉換雇主,其轉出名額可不計入總人數計算。

立委吳玉琴日前在立院審查勞動部算時指出,移工申訴案件,若事涉勞雇雙方各有違法情事,並移工強烈主張自身轉換雇主權益時,經地方政府勞動單位協調後,依程序送交勞動力發展署裁定是否同意勞工轉換之請求時,無論結果,皆曠日廢時,甚至有歷時 1 年而不得結果者,行政不彰。

勞動部表示,在今年 8 月 15 日公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五、第二十五條附表六、第四十九條附表十、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就修正製造業與屠宰業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總人數計算規定。

勞動部說明,之前規定製造業與屠宰業移工轉換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其配額就不須被管制 2 年,因此勞雇有發生勞資爭議,必須有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召開勞資爭議協調會或是調解會議後,任一方或雙方無繼續聘僱關係意願,依法終止聘僱關係,同時雇主經調查無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其配額才不會被管制。

例如,移工對於工作環境過敏不適應,如工廠的化學藥品等,移工要求解約轉換,調查雇主無違反勞動法令與勞動契約,就不會扣配額。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由於移工轉出涉及名額計算,需由地方政府判定是否不可歸責於雇主,導致勞資爭議案件增多,且地方政府有時也無法認定可否歸責於雇主致使勞資爭議處理時效冗長,影響雇主用人及移工作權益。

勞動部指出,為簡化行政作業,使雇主願意合意與所聘僱移工終止聘僱關係並同意移工轉換雇主,以減低勞資爭議情事,自 8 月 17日起,只要製造業及屠宰業雇主與移工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並同意移工轉換雇主,其轉出名額可不計入總人數計算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1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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