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案業必歸會 未加公會不得從事就服業務 仲介收費標準多年未調 增每3年滾動調整
目前在台 70 餘萬移工已成為台灣不可或缺之勞動活水,為強化人力仲介業者自律能力、健全從業環境、維護服務品質,民進黨立委余天等21 名立委提就業服務部分條文修正案,要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除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外,必須擇一加入地方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商業同業公會,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該提案已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待審查。
立委余天等 21 人提就業服務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並增列第三十四條之一修正案。
提案說明,根據勞動部統計,新冠疫情前,在台國際移工已穩定超過 71 萬人,受疫情影響,人數雖略有波動,但產業移工、社福移工仍是維繫台灣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不可或缺且必要的補充人力資源。
提案指出,國內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家數眾多、公司規模差異懸殊,表現在服務水準上也是參差不齊,屢屢遭人詬病,部分不肖業者服務品質低劣、巧立名目收費,甚且教唆移工逃逸、非法仲介黑工,不僅造成社會隱憂,亦無法讓雇主、移工安心享有優質服務,是以外界一致期盼能由業者共組公會,透過公會之制約與自律去蕪存菁,導正歪風,維護台灣國際形象。
因此提案修正第三十四條規定,參照殯葬管理條例修正第一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須擇一加入地方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公會,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外,始得執業,明訂未加入公會及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同時新增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明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公會於直轄市或縣(市)組設之,並設全國聯合會。另為避免公會重複設立,造成管理及公共安全政策推動上之困難,同一行政區域內,其組織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
各級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之聲譽,應訂定自律規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供會員遵循。
另提案指出,依就服法第 35 條第二項訂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自民國 93 年 1 月 13 日公布施行後,迄今未做調整,然基本工資已自 15,840 元調高至目前之 25,250 元,漲幅高達 59%,在人事成本高漲、物價指數逐年攀升的情況下,該收費標準已導致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服務量能受限,嚴重影響服務品質。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 105 年工業及服務業普查報告,「人力仲介及供應業」15 年間家數成長 30 倍、從業員工成長 19.8 倍,從業員 工 人 數 在 支 援 服 務 業 中 佔 比 最 高 , 為35.84%,但在六大支援服務業分類中,員工勞動報酬卻是倒數第一,全年僅 40.7 萬元,顯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標準,確有滾動檢討之必要。
因此修正第三十五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要求每三年至少滾動調整一次,並新增規定收費標準如已逾三年未做調整,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協商調整之。
另該條新增第三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在臺工作外國人,不論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必須轉聘、續聘時,所衍生之相關行政費用等,應經雇主、員工(國際移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三方協議收取。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111.11.09 |